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行使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乌市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职责。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76年,最初为“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办公室”。1981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环境保护局。目前局机关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政治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处、污染防治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监测监察处、生态保护处、科技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十个处室;下辖直属事业单位有乌鲁木齐市环境监察支队、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乌鲁木齐市环境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七个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制度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县)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我市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我市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自治区减排目标编制我市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我市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负责权限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辐射环境等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八)协调、监督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提出新建生态保护区建议;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指导、监督区(县)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